为保护企业应付非法仿冒弊端的权益,越南企业在申办工业款式设计注册时须注意专利条件、注册主体、首先递交卷宗原则,有限权原则等问题。
工业款式设计所有权是根据职能机关按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注册手续签发证书的《决定》,或按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签发国际认证。据私法律行(PLF)的经验,各家注册工业款式知识产权的企业须注意一下基本问题:
第一、保护条件:根据《知识产权法》,工业款式这几只在具备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条件才获保护。
第二、拥有注册权主体包括:创作人,若创作人自行投资经费、心力创造工业款式设计;组织及个人给创作者投资经费、物资、工具或签约聘用创作者创造工业款式设计;国家机关,若使用国家预算经费、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场合。
第三、最先递交卷宗原则;对于多个组织、个人申请注册的工业款式设计相似或没有大差别的场合,专利证书将签发予拥有日期有限权或最早递交固定条件的合法申请卷宗。对于各达规定条件拥有日起优先权或同样在最早递交的申请卷宗,专利证书获签发予各方统一的申请者。若各方不达成协议,所有申请者将被拒绝签发专利证书。
第四、优先权原则:若工业款式设计注册申请人具备《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各具体条件,可以按最先注册专利对象的依据要求获享优先权。
第五、没注册的主题对工业款式设计的公用权:若申请人发现有人在递交申请注册卷宗之前,将相关款式设计用于商业目的,将发生以下两个场合:
申请人可以通知对方关于已递交申请注册卷宗一事,同时要求对方终止使用工业款式设计的行为。若对方继续使用,款式设计专利证书获签发之后,注册人可以要求使用者赔偿相当于转让工业款式设计使用权的费用。
对于在工业款式设计注册获公布前,有其他主体使用由本身创造,但与申请注册对象相同的款式设计的场合,在专利证书签发后,那人仍可以在使用数量和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款式设计,不必想获签发专利证书的主体申请或赔偿使用费。然而,若不经过款式设计注册人的同意,他们不可以扩大使用范围和数量同时不能转让款式设计所有权(除非附带转让使用或使用该款式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